鹤财购〔2025〕3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采购文件中常见的典型问题,梳理形成《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现行制度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2025年1月23日
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
类别 |
类型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依据 |
一、未依法编制文件 |
1.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
1.未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
2.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 |||
二、未依法设置资格条件 |
2.超资质等级要求或与项目需求无关的资质 |
3.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
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
4.未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 |
5.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必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兜底概括;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三、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
5.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或者前后表述不一致 |
6.采购文件中对同一需求的描述前后矛盾,或者使用“一线”“先进”“知名”“同档次”“暂(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不明确、不规范的需求描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
6.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7.超出预算采购、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 |
7.设定最低限价 |
8.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
8.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 |
9.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或者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
9.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
10.未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10.通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11.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提供样品进行检测,检测不通过的,中标(成交)无效;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 |
三、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
11.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1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12.违规要求提供赠品等 |
13.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
四、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3.未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1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鹤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15.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 | |||
16.在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未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 | |||
17.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未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 | |||
14.未按规定落实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18.未对纳入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范围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 |
四、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5.未按规定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
19.未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落实扶持政策,或者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实行与小微企业不一致的扶持政策; | |
16.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
20.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将投标(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分因素;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
17.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21.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或者未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标注“进口”字样;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18.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2.仅向部分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等信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23.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不一样的采购信息; | |||
19.设定的技术、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24.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25.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19.设定的技术、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26.将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书、未获得国内有权机关认可的由境外机构出具的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27.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28.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与货物、服务、工程质量无关的要求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2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 |||
20.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30.设置的实质性参数市场竞争不充分,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品牌不足三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2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31.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
32.将具有特定单位的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33.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3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 | |||
2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3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特定原产地等条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
24.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36.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37.非法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 |||
38.非法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 |||
39.非法限定供应商出资形式,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25.限制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 |
40.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如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业绩、投标(响应)时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提出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等方面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41.将供应商股权结构中的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股东等不同性质股份的持股比例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42.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供应商为员工缴纳一定期限社保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43.将涉及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的证书、荣誉、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
26.将制造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 |
44.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27.在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 |
45.要求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相关证书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
六、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
28.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分项的设置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
46.将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
47.将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或未按照采购需求中客观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 |||
48.将与采购项目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 |||
49.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项; | |||
29.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50.分值设置未量化,适用区间分,或者分项汇总分值未与总分值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51.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
52.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或者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 | |||
30.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 |
53.将资格条件同时设置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54.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资质等设置为评审因素; | |||
六、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
3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
55.招标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5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者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者超过30%;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5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第二款 | ||
58.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中,将价格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59.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
32.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60.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形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61.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
62.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
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33.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63.对于已提交供应商授权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磋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64.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 |||
65.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66.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 |||
67.在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中,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
68.在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中,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渠道以外多次、重复获取采购文件; | |||
69.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
70.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
71.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
72.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